摩托车与大货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主身亡。在货车所在公司同意赔偿36万元后,死者家属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如今,已获赔偿,还能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呢?这成了本案庭审激辩焦点。
2011年1月17日中午,阿松(化名)驾驶一辆摩托车与一家纸业公司的大货车发生碰撞,阿松死亡。事后,交警部门认定,阿松负事故主要责任,大货车司机负次要责任。
2011年12月份,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阿松的家人与纸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阿松身亡造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116万多元,由纸业公司一次性支付损失36万元,各方关于本次事故纠纷就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而在事故发生后,纸业公司也收到保险公司交付的交强险项下理赔款1万元。
就在今年3月份,阿松的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2万元。他们还同时将纸业公司列为第三人。
思明区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大货车车主)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允许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前提,是被保险人未履行赔偿责任,而且怠于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并未怠于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且已向受害人履行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而非向受害人支付。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阿松家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