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是肇事人又是受害人,无证驾驶出了车祸,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吗?近日,包河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9年5月,邹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与谢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邹某受伤后住院治疗了一个多月,花了近两万元的医疗费,构成八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由邹某负主要责任,谢某负次要责任。谢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登记所有人为某建筑安装公司,邹某便将谢某、某建筑安装公司和谢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2万多元。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已与投保人达成了对无证驾驶的免责约定,邹某既是肇事人又是受害人且无证驾驶存在过错,保险公司不应赔偿。邹某的代理律 师认为:交强险不同于第三者责任险,应适用无过错责任,邹某作为受害人是该险种的救济对象,应当依法获得赔偿;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免责约定不能对抗第 三人,保险公司应承担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后可享有对事故责任人的追偿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强险赔付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交通事故发生后,除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免责外,保险公司均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不论机动车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大小。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是法律强制性条款,违反此规定的保险合同条款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做出判决:保险公司对邹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交强险范围内直接向邹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9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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