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初,宋先生在上班途中被一辆普桑车撞倒,手臂骨折。事后,宋先生要求肇事方赔偿相关医疗费用,但肇事方以“尚未得到保险公司理赔金”为由迟迟不愿承担责任。宋先生随即找到肇事方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在办理了一系列手续之后,很快从保险公司直接得到了理赔款。
2008年7月,曹女士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但当时曹女士直接找到保险公司进行交涉时,保险公司却称,只能针对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曹女士仍需与肇事方沟通协商。
相隔1年的两起性质类似的事件,宋先生直接从保险公司得到了赔偿,而曹女士却只能从肇事方拿到赔偿,这样的区别源于2009年10月生效施行的新 《保险法》。
新《保险法》在原法第51条中增加了两款规定:其一,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其二,若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另外,新《保险法》同时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公司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因此,在新 《保险法》实施后,诸如宋先生这样在事故中受害的第三者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直接拨付的赔偿金,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利的保护。
太平洋产险上海分公司客服人员介绍,新《保险法》实施后,若肇事方确认是公司责任险客户,则第三者受害方可以要求与肇事方一起到公司服务部填写一张 “被保险人同意将保险金直接支付给第三方”的同意书,这样就能使第三者直接从保险公司处得到理赔款。
业内人士指出,实践中常有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给付了三者险的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利用其在事故中的有利地位,只是将部分保险金赔偿给第三者受害方,甚至未对受害方进行赔偿,而将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挪作他用。
新《保险法》从根本上维护了第三者受害方的利益,确保责任保险发挥应有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