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召开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研讨会上,与会学者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发起猛烈“炮轰”。
焦点一,不盈不亏难以实现。
草案的第六条规定:保监会按照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祁祥表示,要解决强保业务不盈不亏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定位。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温世扬认为,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不应该是社会保险,应定位为商业保险,选择自行经营的模式,应该可以微利经营。这一点也为武大保险与精算学系主任魏华林所认同。他介绍,只要是称之为“保险”的产品,按照保险的原理来说,就一定是有盈亏的。而且目前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率在国内是30%左右,如果实行强制保险后,100%的机动车辆都参加了保险,按照大数法则,保险公司还是可以做到赢利的。
焦点二,机动车无责也赔偿。
草案的第二十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孙祁祥认为,立法的宗旨是保障社会的稳定,保护公众的利益,这其中包括了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交通肇事受害者的利益。有关部门在制定强制保险条例草案时,应该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在目前的中国推行无责赔偿制,还需要进一步商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邹海林表示,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这一草案,其实是在新的道路交通法的第75条和第76条之间“兜圈子”,不能够充分地反映强制第三者险与商业第三者险之间的区别,也没有实现对保险法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创新。实行无责赔偿时,把保险公司推到了第一线。而强制保险条例一定要解决好三个问题:受害人、投保人、保险公司,这三个环节缺一不可。而目前公布的草案并没有全部解决这三个环节的问题。
焦点三,救助基金从何来。
草案第23条、24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人身伤亡的特定情形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先行垫付。基金主要来源于提取保费、罚款、追偿、基金孳息。
与会的学者认为,设立救助基金是好事,但条例应进一步明确执行机构及具体内容。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提出,应充分发挥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作用。而救助基金应该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执行,应该有一个稳定的来源,目前草案提到的4种来源显然是不够的,而且也没有明确这一部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
王卫国指出,一旦救助基金启动,一定要进一步开源,使救助基金源源不断。孙祁祥表示,救助基金从强制保险保费中提取,这显然存在问题,因为强制保险已经定位在无盈利无亏损,这对于保险费率的制定已上了一个“枷锁”。
与会的学者认为,实行强制保险之后,国家应该给予保险公司相关的政策支持,如对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营业税应该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