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23日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监管制度,规范商业车险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
针对近段时间车险市场“高保低赔”、“代位求偿”等热点问题,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对拟定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拟订商业车险示范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
为切实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最显著的位置用特殊字体加注“责任免除特别提示”,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并需投保人签名确认。根据征求意见稿,商业车险条款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
目前,保监会已要求行业协会抓紧对条款中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实践中容易损害被保险人权益和引起争议的以及表述不清晰不明确易产生歧义的地方进行研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