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第三者责任险50万遭拒赔
去年8月21日,镇海勇利公司指派驾驶员张某驾驶公司的吊车,到宁波镇海区庄市街道永旺村附近吊树,驾驶员张某未注意到上空有高压电线,吊臂触及了高压线,致使在吊臂下装树的园艺工人朱某,因触电引发身体着火。
经诊断,朱某大面积特重度烧伤,花费医疗费70余万元。朱某的伤势经鉴定,分别构成一个二级伤残,一个七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今年4月,朱某向镇海法院起诉勇利公司,要求赔偿110万元。
经镇海法院调解,勇利公司赔偿朱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5万元。
6月,勇利公司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保险公司很快向勇利公司送达《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一份,以涉案事故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向勇利公司进行赔付。
勇利公司的老总顾某实在想不通,自己明明在保险公司办理了这辆特种车的保险业务,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为什么就被拒赔了呢?于是,向镇海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意外事故”非仅限于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认为,首先,涉案事故系吊车在施工操作过程中违规,属于高度危险责任,并非是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其次,驾驶员张某存在明显的违规操作,才会导致事故发生,而商业保险条款中特种车特约条款第二条第(四)款第2项明确约定:“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则,导致机械臂或车身触及高压线所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最后,交强险和商业险均规定,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出具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但勇利公司始终未能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保险公司因此请求,驳回勇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一章第一条明确约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非仅限于交通事故。且勇利公司所投保车辆为特种车,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特种车特约条款约定内容,明显可看出特种车在施工作业中所造成的部分情况损失,应为保险公司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内。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勇利公司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调解书系生效法律文书,对涉案事故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保险公司以勇利公司未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而拒赔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同时,保险公司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驾驶员张某存在违规操作,但保险公司未予证明。
最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应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支付勇利公司保险金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