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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控制人须承诺资本协助义务

2011-06-21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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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人士20日透露,保监会近日向各保险公司下发的《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理办法(草案)》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保监会提交资本协助义务承诺函,承诺当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或在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提出补充资本要求时,积极协调公司股东或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保险公司补充资本金;承诺在没有及时按保监会的要求补充资本金、提交相关材料和报告时,根据保监会的要求转让股权或停止行使股东权利。

  草案提出,除董事长以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不得兼任保险公司的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保险公司财务和资产独立。

  草案规定,保险公司董事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时,全体独立董事应当就该交易的公允性出具书面意见,并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披露。

  草案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保险公司共同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地位侵占保险公司的交易机会或变相加重保险公司的负担。保险公司不得购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的债券,不得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投资活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接受其控制的保险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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