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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政策改革 昆明多项手术/补助费用全线下调

2015-10-10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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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近年来,各地社保部门为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昆明地区为例,上月昆明就实施了新的新的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其中多项手术/补助费用全线下调:
    1.顺产:由4000元调整为2500元
    2.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由5000元调整为3000元
    3.剖宫产:由6000元调整为4000元
    4.产前检查费:由1000元调整为500元
    5.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由800元调整为600元(支付累计不超3次)
    6.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含宫内节育器):450元
    7.摘取宫内节育器手术:150元
    8.生育营养补助:由1000元调整为500元(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500元)
值得注意的是,调整后,顺产、难产、生育营养补助等5项的医疗费标准与省本级标准一致,剖宫产、产前检查费和生育营养补助标准略低于省本级标准。
除此之外,对于申报保险待遇时间也做了调整。
    1.参保职工符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自职工发生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起,要在1年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待遇。
    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胎且生育第一胎时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第一胎至生育第二胎间须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二胎方可再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社保关系转移变动的,转移变动前后的生育保险须连续参保。
    3.参保职工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症,在具备卫生部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授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每次产生的医疗费给予3000元补助,累计补助不超3次。
    4.参保职工退休前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于2011年7月1日之后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退休人员,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5.参保女职工生育第一孩且满24周岁的享受30天晚育假期津贴,男职工配偶生育第一孩且满24周岁的,男职工享受7天护理假津贴。女职工在98天产假期间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方可获15天的产假生活津贴。不过,生育保险基金对职工晚育假、护理假、独生子女奖励假期津贴都只支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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