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在国家出台某种政策的时候,也有人主张保险费率要体现政策导向,即对于需要支持、鼓励发展的行业,适当降低保险费率,对于需要限制的行业或企业,提高保险费率。其实,这种主张也是把保险费率作为经济调控的手段。
这就提出一个命题:能否把商业保险作为经济调控的手段?比如对需要限制的行业实行强制保险、提高保险费率。
我的意见是:商业保险不应当、不能够承担经济调控的职能,不能作为经济调控的手段。
第一,不能把强制保险作为限制某个行业发展的手段。强制保险的险种,主要是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的出发点,是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由于受害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所以保护的是社会公众利益。如交通事故每天都有发生,肇事车主可能无力赔偿受害人损失,如果车辆投保了责任保险,就能由保险公司赔偿。所以,把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限制、减少机动车的保有量。强制高碳行业投保环境责任保险,虽然增加其成本,但也使其获得了保障。投保企业发生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并不能达到限制高碳行业的目的。对于高耗能、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应当采用征收税、费的手段加以限制,或者不批准新建项目,甚至可用行政手段强行关闭已有的企业。
第二,保险费率是风险的价格,即投保人转移风险支付的代价、保险公司承担风险收取的代价。保险费率的高低,取决于保险标的风险的大小,风险增大,保险费率应当相应提高;风险减小,保险费率应当相应降低。如果把保险费率作为经济调控手段,有关政府机构就要按照产业政策随时调整保险费率,但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拟订,报保险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后施行,也就是说,保监会等政府部门不能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直接制定保险费率、主动调整保险费率。机动车辆保险,对于曾经出险的车辆提高保险费率,对于未出险的车辆降低保险费率,是因为出险车辆被推定为风险较高,未出险车辆被推定为风险较低,体现的仍是等价交换的商业性原则,并非是体现调控手段。至于出口信用保险、农业保险,国家对保费给予补贴,是因为出口信用保险和农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是一般商业保险。
第三,能否要求保险公司对需要限制的行业提高保险费率呢?我认为不妥。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是一种民事活动,保险公司制定保险费率、收取保费行使的是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属于私权利,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碳排放量高的企业和车辆,损害的是环境、损害的是公共利益,若对其施行较高的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增加利润。碳排放量高的企业和车辆的存在,使公众利益受损,使保险公司受益,这显然是一个奇怪的逻辑。而财政、税收部门行使的是公权力,若对碳排放量高的企业和车辆提高税率或行政性收费,多征的税、费属于国家,用于公共利益。所以如果需要增加某些行业的成本,以对其限制的话,也不应该用提高这些行业保险费率的手段,而应该使用提高这些行业税率、增加行政性收费的手段。
总之,国家调控经济,主要使用财政政策(税率等),货币政策(货币发行量、利率、汇率等)和产业政策(项目审批等),商业保险难以承担经济调控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