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一、保险的定义
1、《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要素
1、现代商业保险的要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可保风险的存在、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建立、保险合同的订立。
2、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的含义是风险一旦发生成为现实的风险事故,只有损失的机会,而无获利的可能。
3、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的含义是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
1、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的两个前提条件:风险的大量性、风险的同质性。
2、风险的大量性一方面是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原理在保险经营中得以运用的条件。
3、保险费率是否适度应当是就保险整体业务而言的。
三、保险的特征
1、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又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一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2、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
四、保险与相似制度的比较
1、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经营主体不同。
2、社会保险则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
3、储蓄是个人留出一部分财产做准备,以应对将来的需要,无须求助他人,完全是一种自助行为。
保险的分类
1、按实施方式分类,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2、强制保险具有全面性与统一性。
3、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4、自愿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