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东居民马先生因工作原因一段时间未在家居住,前几天他去补交欠交的前五个月煤气费。他发现,所收取的费用中还包括了前五个月的保险费,共计1.5元。“这保险费保的是啥呀?这5个月的时间都过去了,保险费还能补交吗?那我没交下个月的保险费,如果下个月出问题了,有人给赔偿吗?”马先生对此有点疑惑。
带着马先生的疑问,记者咨询了鞍山市煤气总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
据了解,每月收取的0.3元费用,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为我市燃气用户开展的一项保险业务。每月交了这笔费用,如果出现忘记关闭煤气、沸水浇灭炉火之类的事故而使用户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损失时,保险公司会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赔偿金额每户每月人身伤害10000元,财产损失5000元。当然,保险的范围仅限于由于个人使用煤气不当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家用燃气综合保险采取自愿原则,为了方便用户投保,采取由煤气公司代收的方式征收。燃气用户在交燃气费时,收费员征得用户同意保险的前提下,收取0.3元保险费,并开具由地税局设计印制的家用燃气综合保险专用发票(对保险自愿、赔偿限额、收费标准、保险责任进行了明示)。用户一旦发生事故,携带保险发票即可到保险公司报案理赔。
我市于1992年起开展燃气责任保险业务,2004年起开展家用燃气综合保险,每月都有40余万燃气用户参加该项保险。开展家用燃气综合保险5年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已为燃气用户支付赔款230余万元,使燃气用户的生命财产损失得到及时补偿。
鞍山市煤气总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实际工作中,煤气公司该项保险开始之初便已面向社会公告,用户如不想参保,只需告知燃气抄表员或燃气收费员,在电脑内去除此项业务即可。每月初,保险公司与煤气公司结算时,煤气公司按照电脑内存在数据向保险公司转款。像马先生那样未通知工作人员,则视为同意征收,煤气公司已将其保险费用代交给保险公司,所以马先生需补交该项费用。此外,用户所交金额中,燃气费用是按照当月实际发生费用收取,而保险费用则是预缴下个月份。比如马先生家的燃气费交到3月末,而保险费却预缴到4月份,一旦出现事故,经保险公司出险核查后,将给予赔偿。
鞍山市煤气总公司工作人员提醒,像马先生那样房子空闲临时不交家用燃气综合保险的,可提前告知燃气抄表员或燃气收费员,待家中住人时是否参保,再与抄表员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