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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金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金如何给付?责任免除有哪些?

2021-05-22432次浏览
小新客服
阳光人寿附加金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是由阳光人寿承保的一款产品,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这款产品的保险金给付以及有哪些情况不保。

 

一、阳光人寿附加金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信息

 

1.保险类型:万能险、终身寿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附加险

 

2.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3.保障期限:30-终身

 

4.犹豫期:10

 

二、阳光人寿附加金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金给付

 

1.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2.持续缴费特别奖金: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自第4保单年度起,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金,并计入个人账户价值。

 

1)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持续交费特别奖金等于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2%。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三、阳光人寿附加金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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