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三星圆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基本信息介绍
1、所属保险公司: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3、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在保险单上进行载明,保险期限自本合同生效时算起,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4、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中银三星圆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有哪些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在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且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但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180日的限制。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日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息返还合同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在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天后初次发病且初次发病于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不含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日)并且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大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轻症重大疾病不受上述180天的限制。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天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大疾病,无息返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3、轻症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符合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那么自被保险人确诊患合同中所定义的轻症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应 付日起,本公司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自被保险人确诊 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付日起,本合同所 附的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费豁免后,本合同不得变更交费方式、交费期间或基本保险金额, 不得申请险种转换和保单借款。
4、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