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孝顺保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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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10万元 |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确诊患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二)因导致 “恶性肿瘤” 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之间的较大者 |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累计已交保险费”,指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