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投保年龄: 18岁至68岁 保障利益
泰康附加乐相伴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被豁免合同投保人轻症疾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 被豁免合同投保人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向您无息返还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被豁免合同投保人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向您无息返还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