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投保年龄: 28天至15岁 保障利益
太平守护天使两全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18周岁前:返还所交保险费;18周岁后:基本保额元 |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附加守护天使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附加守护天使意外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本合同中提及的附加守护天使重疾合同是指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守护天使重大疾病保险》,附加守护天使意外合同是指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守护天使意外伤害保险》。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2)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2.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附加守护天使重疾合同及附加守护天使意外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所交保费*0.12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附加守护天使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附加守护天使意外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本合同的交费年期数×120%。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
投保人意外全残/身故豁免保险费 | | 如果投保人在年满65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全残,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被鉴定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附加守护天使重疾合同及附加守护天使意外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被鉴定为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当投保人与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如果投保人在年满65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附加守护天使重疾合同及附加守护天使意外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身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投保人与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我们只给付本合同及附加守护天使重疾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
太平附加守护天使重大疾病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同时终止。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同时终止。 |
太平附加守护天使意外伤害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基本保额‘*给付比例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伤残,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180日)进行伤残鉴定,我们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