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定期寿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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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单上载明。 |
残疾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遭受疾病或意外伤害(见7.2)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指的残疾(见7.3),经我们认定的残疾鉴定机构证明属实,则自其残疾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直至被豁免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被保险人不再符合本附加合同所指残疾的规定。 | |
持续残疾证明 | 被保险人残疾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持续残疾的证明或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被保险人残疾的程度及我们有关规定。持续残疾证明和体检必须由我们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和医疗机构提供,所需费用由我们承担。如被保险人不能提供这些证明或未按我们的要求接受体检,我们有权中止本次残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如被保险人不再符合本附加合同所指残疾的规定,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残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中止。 | |
特别注意事项 | 一旦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不接受您任何选择性的保险费增加或更改交费方式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