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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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 |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9.3),(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9.9)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 |
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9.10)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见9.11)起,我们免予收取豁免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豁免期间至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之日止:(1)主险合同被保险人身故;(2)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以及万能保险或投资连结保险的追加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