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3 版)(B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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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1.05与现金价值较大者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2.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满期保险金 | 10200元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