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福如东海终身寿险(A款)(分红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第四条 保单红利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按照有关监管法规,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确定有红利分配,本公司将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
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在“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的,本公司将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前一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对应日在“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的,本公司将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前一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将公布的分红率,在该分红率公布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但在此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或者进行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变更,涉及分红率时,本公司将适用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
保单生效对应日与分红率公布日为同一天的,适用该公布日公布的分红率。
前述“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指某一会计年度末(分红率核算日)至该分红率公布日的期间(不包括该公布日)。
二、终了红利
除减保外,一般情况下,终了红利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至多出现一次。在本合同因发生保险事故、退保等情形而终止时给付。减保时,给付本合同的终止部分所对应的部分。
终了红利分为二种:
1、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全残或身故,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2、特别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上述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合同效力非正常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相应增加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单特性(包括保险期限、基本保额、保单经过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时,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两者中之较大者。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
第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一万元。
二、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投保时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管机关规定的限额。
三、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可选择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三十年。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