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万能险在保险市场上属于佼佼者,销售业绩居于前列。尽管万能险的收益良好,泰康万能险却停止销售,现在来为大家介绍康寿万能险条款,了解其中的真相。
1、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如果被保险人不幸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您已交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有部分领取的金额,将予扣除。
如果被保险人不幸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金额之和: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部分领取
本合同犹豫期满后,若被保险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可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不得低于500元,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2000元,并且,在1-5年,我们将对部分领取收取退保费用。
3、保额变更
自本合同生效起1年后,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变更保险金额。在每个保单年度内,您申请增加保险金额的次数或申请减少保险金额的次数均不多于1次。
4、年金转换
自本合同第11个保单年度起,如果本合同有效,您可以申请将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的保单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如果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全部转换为年金,本合同终止。
5、缓交保险费
为了保证您的利益,请您按期交纳第1-10个保单年度的期交保险费。对于第11个年度及以后的期交保险费,您可以选择暂缓交纳当期期交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1-10个保单年度内,如果您未按期交纳期交保险费,我们仍将收取保单管理费,但我们将停止收取风险保险保险费。此时本合同虽然继续有效,但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不按保险金额与保单价值之和承担保险责任,仅按被保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6、犹豫期退保
自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提出解释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无息退还保险费。
7、退保费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收取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为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书面通知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或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标准见下表:
保单年度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第6年
退保费用比例
10%
8%
6%
4%
2%
0
缴费说明:
被保险人年龄在0-17周岁,期交保险费最低2500元;
被保险人年龄在18-49周岁,期交保险费最低2500元;
被保险人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上,期交保险费最低2500元;
期交保费最高为6000元
期交保险费一旦约定不能变更
投保人在期交保险费交纳后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保险费,追加保险费的金额必须为500元的倍数,最低为2000元,最高不限.
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用都需扣除初始费用(相关管理费用)后进入保单账户,初始费用按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分别收取,具体收取标准见下表:
保险费归属的保单年度
期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第1保单年度
50%
5%
第2保单年度
25%
5%
第3保单年度
15%
5%
第4-5保单年度
10%
5%
第6保单年度及以后
5%
5%
从以上内容介绍康寿万能险条款中可以一目了然为什么它会停止销售的原因,希望大家注意,掌握和灵活运用康寿万能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