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保险法》修订不仅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事件,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举措,对全面提升保险业法治水平、促进保险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此次对《保险法》的修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吸收了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在保险业改革发展中积累起来的宝贵经验,针对保险业发展站在新起点、进入新阶段的实际,对保险市场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原《保险法》的重要章节、条文做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对行业发展和保险监管作出了许多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商业保险的基本行为规范和国家保险监管制度的主体框架,不仅体现了国家大力发展保险市场的战略决策,也为推动保险业深入改革和科学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制基础和法律保障。
新《保险法》将在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时期,有针对性地为解决保险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
同时,新《保险法》也明确了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原则和监管职责,增强了其监管手段和措施,为监管机构依法监管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新《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险行业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