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停售”保险真的好吗?

2012-05-285次浏览
小新客服
目前很多民众争相购买即将停售的保险产品,我们必须要注意,即将停售、限额限量销售的保险产品,大多不外乎三种原因,其中只有一部分是因为精算假设纰漏等原因导致对消费者有利而保险公司“亏本”的“好产品”。其余原因要么是即将不符合监管规范,要么是保险公司的产品结构调整等。而这种营销即将停售的保险产品的行为则是对消费者盲从心理的利用。

“最近经常接到保险业务员的电话,称许多保险品种马上要停售,现在投保更划算。”合肥市民刘女士向记者反映,“听说10月1日后,新《保险法》实施,保险新产品要涨价,看到周围一些人最近给自己和家人都买了份保险,我不知道现在买保险可划算?”

省城保险理财专家认为,近来,保险行业内多了短信促销、传单促销甚至涨价传言促销的方式,消费者一定要保持理性,更新换代后的产品在承保范围等方面将对投保人更有利。不少寿险险种理赔规则的改变,也被不少营销员转变为新的促销机会,消费者不要轻信跟风购买,抢购“停售”险种产品未必划算。

新法实施不是涨价理由

一家大型寿险公司有关人士说新《保险法》加大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障力度,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和风险,从理论上讲,升级后的产品价格应该会有所上浮,但公司会视具体情况而定。

据了解,很多保险公司以“新保险法即将实施,需要调整产品”为由,将旗下产品停售,并表态可能将对保险产品涨价。停售产品主要集中在分红型两全保险、万能险和返还型重疾险方面。对于这一做法,保监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确实需要依据新《保险法》重新梳理产品,运营成本也可能有增长,但这不应成为涨价的理由。保险公司应通过提高自身经营水平、加强内控、降低成本、堵塞漏洞来提升服务水平,适应新保险法规定。而不是要把相关增加对消费者的权益,通过增加价格平抑成本。

“每一次产品停售,一些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以‘过了这村就没这店’为由,鼓动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希望借此再做几笔业务。”保险理财专家指出,个别保险公司利用这次新保险法实施前后间隙,以部分保险产品将停售为由头,大肆推销产品,吸引市民投保是不妥当的。

市民无需盲目抢购“市民不必去追逐‘停售’效应。新《保险法》在很多方面都提高了对投保人的保障,以后的保险产品只会越来越好,因此市民目前不用去抢购那些即将停售的产品。”保险理财专家建议,不同的保险产品,没有可比性,甚至同类型保险产品,也因为构成要素有差异,同样缺乏可比性。消费者首先要从保障角度来考虑购买需求,厘清自己的理财目标,与保险营销员深入探讨,分析家庭的负债情况,自己的家庭责任,养老规划以及自己对投资风险的承受程度,然后才制定适合自己家庭的保险计划,切勿因贪图一时利益而购买不合适产品,不能将“停售”、“涨价”等作为投保的前提。

新《保险法》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障力度加强了不少,对于保险公司的要求更为规范,实际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实际利益会更大一些,因此,消费者在选择产品的时候还是应按需投保,而不是按照消费“热点”去盲目抢购。

据报道,数位保险界业内人士日前纷纷表态,新法的实施并不会促使保险产品大幅调价。

政策利好倾向消费者

新《保险法》涉及的改变,与每一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与旧保险法相比,将更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新《保险法》中增设了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能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保险理财专家认为,以往在拒付赔案中,很多都是因为未如实告知而产生纠纷。此外,新《保险法》还规定,如果投保人预交了保费,保险公司需承担从交费次日至签发保单期间的保险责任。

针对“投保容易理赔难”,新《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从而可以避免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拖延理赔。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而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索赔,及时核定责任。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协议后10日内进行赔偿。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新《保险法》还明确了财产转让理赔。旧《保险法》规定二手车变更,车主办理完变更手续,但保险合同没有及时变更,随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会因此拒赔。而新《保险法》实施后,二手车过户时,新车主只须通知保险公司,就可享受原保险合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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