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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修订《保险法》 险资可投不动产

2012-06-25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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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定富受国务院委托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加强对保险行业的风险监管和防范、拓宽投资渠道等,近200个条款被修改。

8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主席吴定富受国务院委托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

《草案》拟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通过对保险合同相关规定的改动,加强了对被保险人权利的保护。

《草案》的修改远不止于此。与此前市场的普遍预期相符,加强对保险行业的风险监管和防范、拓宽投资渠道等内容悉数列入其中,近200个条款被修改。

“这次修订,内容变化特别大,几乎是一次重新立法。”北京理格丰律师事务所的郭玉涛律师如是评价。

这是《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中国现行的《保险法》1995年发布实施,2002年第一次修订,并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今年8月1日,国务院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对《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草案》。

对投保人利益更加关注

《草案》第一次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引入其中。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保险法”专家苗鸣宇看来,这是“此次《保险法》修订最明显的变化”。

所谓“不可抗辩”规则,其基本内容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在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抗争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

由于不可抗辩条款的缺失,以往的保险实践中,保险公司经常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向保险人说明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这固然是违反了诚信原则的要求,但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滥用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更不符合诚信原则的要求。

苗鸣宇认为,此次引入不可抗辩条款,一方面将遏止保险人的“逆选择”行为,同时还将促使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严格审核相关信息,真正地保证保险合同成为“最大诚信合同”。

同时,在合同方面,《草案》特别注重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如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修订《草案》中的第十五条第一款,则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

郭玉涛律师就经常遇到这种情况,之前因为《保险法》中没有详细规定合同何时成立,导致在发生保险纠纷的时候,连保险合同是否成立、生效竟然都不能确定,为当事人代理的时候无法可依。

修订《草案》的第十九条,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问题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要求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在保险凭证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

郭律师告诉记者,现行《保险法》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导致很多保险公司不知道该如何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或者法官在判定案件的时候忽略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作出过明确说明。

《草案》还进一步解决了保险纠纷和理赔难等问题。比如,在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中,明确了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要求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在第五十一条中,明确了责任保险的赔偿顺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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