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月,长沙突降暴雨,电闪雷鸣。赤黄路一片汪洋,刚给男友昨晚晚饭回家的21岁的女孩杨丽君不慎落入下水道,被急流卷走。漫天的汪洋,早已将这位年轻女孩冲的不知所踪。
对市民自发行动感到欣慰的同时,我们更应反思城市排涝系统的诸多短板。根据摸底统计,长沙城区排水堵点68处,周边地区高速路段排水堵点6处,导致2012年先后4次发生了局部“逢暴必淹”的境况。这次暴雨又致赤黄路等处一片汪洋,表明这些排水堵点尚未整改到位,防涝工作存在很大管涌。
至于城市内涝根源,主要是排水系统存在着天然缺陷。国外的城市排水标准普遍比国内要高。而武汉如管网、箱涵等排水系统的口径还是按照“一年一遇”的标准建的。长沙等城市排水系统,同样是“小马拉大车”。
城市地面的硬化率过高,也是导致城市内涝的重要因素。目前,城区内大部分地面采用了非透水式的硬化铺装,而城市内的水塘、洼地与农田等可调蓄地表径流的水体与透水地面却不断减少,有些城市地面硬化率高达90%以上。
在一些发达国家,防城市内涝早已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比如,美国有强制性防城市内涝的法律制度,对城市内涝防范、治理措施以及问责手段,规定得相当详尽。又如,德国的《城市内涝保险法》是一项重要防治涝灾的举措,不仅减轻了政府的防洪负担和压力,也培养了公民的防洪意识。此外,日本的《下水道法》对下水道的排水能力和各项技术指标都有严格规定,对日本城市的防洪起到了重要作用。
尽管我国也有一部《防洪法》,但在防城市内涝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因此,笔者建议,国家应专门制定《城市防洪法》,围绕城市内涝预防、规划以及政府责任,进行全方位的立法。至于如何架构城市防内涝法律机制,我觉得,起码要做到三点:一方面要开门立法。尤其是在立法过程中,不仅要有职能部门、专家的参与,也要有媒体、网友的介入,更要有普通老百姓的加盟,唯有利益相关方都来参加博弈,制定出来的法律,才能最大限度符合多数人的切身利益。
同时,要借鉴国外防城市内涝法律立法经验。在城市防内涝立法方面,国外不仅做得比较到位,而且法律也相当完善,比如,法国巴黎,我们可结合自己的情况予以借鉴。
此外,蓄水也要写进法律。近些年来,许多国家纷纷把蓄水当作防城市内涝的重要环节。譬如,美国多个州都立法规定,城市新开发区域必须实行强制的“就地滞洪蓄水”,屋顶蓄水和由入渗池、井、草地、透水地面组成的地表回灌系统已在美国许多城市普及。在印度,由于充分收集及利用雨水,新德里等许多城市的地下水位近年来稳定上升,政府对于一些大型的集雨蓄水设施还派专人管理,统一分配用水。
如有可能立法,我国也应把蓄水当作重要内容写进法律,这不仅能减轻城市排水的负担,也有利于缓解城市用水压力和减少城市内涝灾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