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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海运保单的基本概述(一)

2012-12-121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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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读者讲解海运保险单上所有字段的填写内容及注意事项,以及保险单的分数及组成,详情见下文。

一、进出口海运保险单填制:

1.发票号码(Invoice No.):此栏填写投保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货物商业发票的号码。

2.保险单号(NO.):此栏填写保险单号码。

3.被保险人(Insured):如L/C和合同无特别定,此栏一般填信用证的受益人,即出口公同名称。如L/C无特殊要求,或要求“Endorsed in blank”一般也应填L/C受益人名称,可不填详细地址,但出口公司应在保险单背面背书。若来证指定以XX公司为被保险人,则应在此栏填XXCO.。出口公司不要背书。若来证规定以某银行为抬头,如:“TO ORDER OF XXX BANK”,则在此栏先填上受益人名称,再填上“HELD TO THE ORDER OF XXX BANK”或以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名称为被保险人。此时受益人均须在背面作空白背书。如:TO ORDER,则应填THE APPLICANT+出口企业名称,FOR THE ACCOUNT OF WHOM IT MAY CONCERN。

4.标记&唛头(Marks & Nos.):按信用证规定,保险单上标记应与发票,提单上一致。可单独填写,若来证无特殊规定,一般可简单填成“AS PER INV.NO.XXX”。

5.包装及数量(Quantity):此栏填制大包装件数,并应与提单上同一栏目内容相同。有包装的填写最大包装件数,有包装但以重量计价的,应把包装重量与计价重量都注上;裸装货物要注明本身件数;煤炭、石油等散装货注明“INBULK”再填净重;如以单位包装件数计价者,可只填总件数。

6.保险物资项目(Description of Goods):又称货物名称或保险货物项目。根据投保单填写,要与提单此栏目的填写一致。一般允许使用统称,但不同类别的多种货物应注明不同类别的各自总称。

7.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保险金额应严格按照信用证和合同上的要求填制,保险金额应为发票金额加上投保加成后的金额,如信用证和合同无明确规定,一般都以发票金额加一成(即110%的发票金额)填写。也可按含佣价加成投保,但须按扣除折扣后的价格加成投保。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大小写要一致,币种要用英文全称且币种一致。

8.保险费及保险费率(Premium And Rate):此栏一般由保险公司填制或已印好AS ARRANGED,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如“INOURANCE POLICY ENDORSED IN BLANK FULL INVOICE VALUE PLUS10% MARKED PREMIUM PAID”时,此栏就填入“PAID”或把已印好的“AS ARRANGED”删去加盖校对章后打上“PAID”字样。

9.装载运输工具(Per Conveyance S.S):要与运输单据一致,并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海运方式下填写船名和航次;如整个运输由两段或两段以上运程完成时,应分别填写一程船名及二程船名,中间用“/”隔开;例如:提单中一程船名为“DOGXING”,二程船为“HUAIHAI”,则填“DONGXING/HUAIHAI”;铁路运输加填运输方式为BYRAIL WAY或BY TRAIN,加车号,如:BY TRAIN:WAGONNO.XX;航空运输为“BY AIR”,邮包运输为“BY PARCEL POST”。

10.开航日期(Slgonorabt.):此栏填制应按B/L中的签发日期或签发日期前5天内的任何一天填,或可简单填上AS PER B/L。

11.起讫地点(FROM,TO):此栏填制货物实际装运的起运港口和目的港口名称,货物如转船,也应把转船地点填上。如:FROM WUHAN,CHINA TO NEW YORK,USA VIA HONGKONG(OR W/T HONGKONG)。当信用证中未明确列明具体的起运港口和目的的港口时,如:ANY CHINESE PORT或ANY JAPANESE PORT,填制时应根据货物实际装运选定一个具体的港口,如SHANGHAI或OSAKA等。

12.承保险别(Conditions):本栏系保险单的核心内容,填写时应注意保险险别及文句与信用证严格一致,应根据信用证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要求填制,即使信用证中有重复语句,为了避免混乱和误解,最好按信用证规定的顺序填写。如信用证没有规定具体险别,或只规定“MARINE RISK”、“USUAL RISK”或“TRANSPORT RISK”等,则可投保一切险(ALL RISKS)、水渍险(WA或WPA)、平安险(FPA)三种基本险中的任何一种。如信用证中规定使用伦敦学会条款,包括修订前后或修订后的,可以按信用证规定承保,保单应按要求填制。投保的险别除注明险别名称外,还应注明险别适用的文本及日期。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由出口公司在制单时,先在副本上填写这一栏的内容,当全部保险单填好交给保险公司审核确认时,才由保险公司把承保险别的详细内容加注在正本保单上。如:来证要求“INSURANCE POLICY COVERING THE FOLLOWING RISKS:ALL RISKS AND WAR RISK AS PER CHINA INSURANCE CLAUSE(C.I.C)”,则制单时应打上“ALL RISKS AND WAR RISK AS PER CHINA INSURANCE CLAUSE(C.I.C)”。

13.赔款偿付地点(Claim Payable at):此栏应严格按照信用证或合同规定填制地点和币种两项内容,地点按信用证或投保单,币种应与保险金额一致。如来证未具体规定,一般将目的地作为赔付地点,将目的地名称填入这一栏目,赔款货币为投保险金额相同的货币。如信用证规定不止一个目的港或赔付地,则应全部照打。如来证要求“INSURANCE CLAIMS PAYALE AT A THIRD COUNTRY CHINA”。此时,应把第三国“CHINA”填入此栏。

14.日期(Date):此栏填制保险单的日期。由于保险公司提供仓至仓服务,所以保险手续要求货物离开出口仓库前办理,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应为货物离开仓库的日期或至少填写早于提单签发的日期、发运日或接受监管日。

15.投保地点(Place):此栏一般填制装运港口名称。

16.签字(Signature):此栏盖与第一栏相同的保险公司印章及其负责人的签字。实际操作中其签章一般已经印刷在保险单上。保险单需经保险公司签章后方才生效。

17.特殊条款(Special Conditions):如信用证和合同中对保险单据有特殊要求就填在此栏中。如来证要求“L/C NO.XXX MUST BE INDICATED IN ALL DOCUMENTS”,即在此栏中填上L/CNO.XXX.

18.“ORIGINAL”字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条款中规定,正本保险单上必须有“ORIGINAL”字样。

二、海运保险单的份数

当信用证无明确规定保险单的份数时,保险公司一般出具一式五联的保险单,由一份正本(ORIGINAL)、一份复联(DUPLICATE)和三份副本(COPY)构成,出口公司一般提交给银行一套完整的保险单(即包括一份ORIGINAL,一份DUPLIC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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