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限额
机身和零备件的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发生全损时,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准。发生部分损失时应扣除修复或更换该受损部件而产生的增值。
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限额以保险单明细表的规定为准。
保证条款
被保险人应克尽职责,随时保持高度警惕,防止事故发生。
当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必须保证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确保:
从事民航运输的飞机,必须按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批准的标准客票或经本公司同意的其它格式客票规定运送所有旅客。
必须按照本公司认可的航空运单的规定运送货物。
每次飞行前,被保险飞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机关签发的适时有效的适航证或其它具有同等效力的飞行许可证,飞机应在各个方面适航。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民用航空的一切法律和规定,若被保险飞机飞经或飞往其它国家和地区,则应遵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
被保险飞机须按照其适航证中所规定的载重限额运营。
保险单除外条款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因为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或被保险人应负的责任:
本保险单所附《航空战争、劫持和其它风险除外条款(AVN.48B)》所规定的战争及相关风险;本保险单所附《核风险除外条款(AVN38B)》规定的核风险;本保险单所附《噪音、污染和其它风险除外条款(AVN.46B)》规定的噪音和其它污染;本保险单所附《日期识别风险除外条款(AVN2000)》所规定的日期识别风险;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被保险飞机用于非法目的,或用途不符合飞机机身及零备件一切险及责任险条款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