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必须具备法定形式, 否则合同无效。就其订立的程序, 可将保险合同的形式大致分为四种:
1. 保险单
保险单又称保单,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正式书面形式。保险单必须明确地完整的记载有关保险双方权利义务,以及保险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在出具保险单前如有要保书或暂保书, 均应将其内容纳入保险单内。各类保险都有独特的保险单, 但就其主要结构而言, 基本相同, 保险单的主要结构为: 保险项目、保险责任, 除外责任、附注条件。根据我国法律,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凭证, 但只要投保人提出的要约一经保险人承诺, 合同即告成立, 即使保险人尚未出立保险单, 也要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凭证
这也是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 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也称小保单。凭证上不印上保险条款, 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效力, 凡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内容就以同一险种的保险单的内容为准。保险凭证一般只在少数几种业务中使用。
3. 投保书
又称要保单, 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单证, 由保险人印制,具有统一格式, 投保人按所列项目逐一填写, 即向保险人陈述有关保险的事项, 保险人据此决定是否接受投保。投保书本身并非正式合同的文本, 但投保人在投保书中所填写的内容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投保书一经保险人签章承保后, 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因而投保书成为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形式。
4. 暂保单
又称临时保险单, 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或单证, 内容比较简单, 只载明保险标的等重要事项, 以及保险单以外的特别保险条件。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 使用暂保单一般有下列情况: (1) 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而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单之前, 临时开出的证明。(2)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在接受投保时, 须请示公司审批, 或在某些条件尚未全部谈妥时出具。
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 但有效期较短, 一般只在30 天内。当正式保险单出立后, 暂保单就自动失效, 在正式保险单出立之前, 保险人有权终止暂保单的效力, 但必须事先通知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