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但一般来说, 保险代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保险代理人的权利
保险代理人的权利是由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并签订保险代理合同而产生的。由于保险代理人进行的是民事活动, 因此其权利的产生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并受法律保护。所谓符合法律程序, 就是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保险代理合同,并使合同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概而言之, 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 1 ) 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利。保险代理人的劳务报酬以手续费的形式出现。保险代理人在完成代理事务时, 有权利向保险人索取劳务报酬。获得劳务报酬是保险代理人最基本的权利。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应在保险代理合同中予以明确,但不应突破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
( 2 ) 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的权利。保险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授权范围内, 具有独立开展意思表示的权利, 即有权自行决定如何同投保人洽谈业务。例如, 保险代理人在保证承保质量的前提下, 有权自主选择投保人, 在承保时间和地区上也有相对的自主权。
2. 保险代理人的义务
保险代理人的义务就是保险代理人依据代理合同约定, 必须进行某种代理活动或不得进行某种代理活动, 以实现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代理合同是双务合同, 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保险代理人的具体义务如下:
( 1 ) 诚实和告知义务。保险代理人基于保险人的授权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承担着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义务, 所以, 保险代理人必须遵循诚信原则, 也即保险代理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诚信即指诚实信用, 告知即指对保险代理活动中有影响的重要事项的申报。保险代理的诚信原则应反映在保险代理活动的全过程之中。一方面, 保险代理人应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知道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 尤其是保险条款的免除责任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 另一方面, 保险代理人也应将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反映的实际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 2 ) 如实转交保险费的义务。受保险人委托, 保险代理人可以在业务范围内代收保险费, 代收的保险费应立即上缴保险人或按合同规定的方式转账上缴给保险人。保险代理人无权擅自挪用代收的保险费。此外, 对于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保险代理人也没有垫付的义务。
( 3 ) 维护保险人利益的义务。从某种意义上说, 保险人的利益就是其代理人的利益。在代理活动中, 保险代理人有义务维护保险人的利益, 并不得私自与第三者串通或合伙隐瞒真相, 损害保险人的利益。这是保险代理关系和代理活动的特点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