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东城法院受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王某因未上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全损后保险公司拒赔,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诉称,2009年11月27日,原告向被告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227028元,保险费为2945.33元,原告为保险车辆所有权人,保险期间为2009年11月28日 至2010年11月27日 。2009年12月14日16时10分 左右,葛某驾驶本案保险车辆沿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工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市生态大街交叉路口处与沿生态大街由东向西行驶的刘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并导致葛某、刘某及乘车人孟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经被告勘查本案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由于本案保险车辆严重毁损,已无使用功能。原告于2009年12月25日 向被告递交了机动车保险索赔申请书,但被告未履行保险赔偿责任,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额227018元、车辆购置税19403元及停车费3200元。
原告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属于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被告有义务履行保险责任。
被告辩称,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保险车辆在发生事故时未悬挂车辆牌照,依据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车辆保险免责条款第6条第10款约定,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定于2010年4月13日在东城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