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倪小姐车辆遭窃,与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交涉不成,转而向法院起诉请求按保险约定的金额3.4万余元理赔。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802.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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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7日,倪小姐为名下的江苏牌照机动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限至2010年2月26日,除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77000元外,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为34144.38元。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7版)》规定:“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发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察,自立案之日起满两个月未查明下落的。”该条款还规定,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被保险人如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的,每缺少一项,另增加0.5%的绝对免赔率;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原配的全套车钥匙缺失的,另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等约定。
2011年8月初,倪小姐向法院起诉称保险公司未予答复,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34144.88元。保险公司则称倪小姐无证据证明保险公司拒赔,根据合同约定,倪小姐的车辆应计算折旧。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倪小姐保险金4802.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