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某疲劳开车发生事故,将朋友甩出车外,造成朋友重伤。根据法律规定,因李某朋友被车擦伤,属于交强险规定的“第三者”,应获得赔付。
近日,李某要开车去省城办事,王某听说后想搭顺风车一块去济南,因关系不错,李某同意王某的请求。在去省城的路上,李某因疲劳发生单方事故,车辆撞上路 边的大树,将坐在车内后座的王某甩出车外,后因车辆刮擦,造成王某重伤,身体多处骨折。
王某将李某及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 法庭,要求赔偿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在法庭上王某被甩出车外受伤造成的损失能否适用交强险,成为争议的焦点。
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杜伟介绍,发生交通事故时,王某甩出车外受伤是否属于“第三者”,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问题。根据保险法与交强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而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上的人员。据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 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属于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
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之时已经置身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 “第三者”的身份。
王某被甩出车外成为“第三者”, 保险公司是否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问题的关键则在于,王某被甩出后是否与被保险车辆再次“接触”而被撞伤或压伤,也就是说,如果王某被甩出车外后成为第三者后与被保险车辆再次发生事故,才是交强险对应的“第三者”,才能获得保险公司相应的赔偿。否则,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