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组式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保险财产
第一条坐落于保险单上载明地点的下列各项合法财产,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财产,由投保人选择投保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一)被保险人所有、与他人共有、代保管或租赁的用于居住的房屋,该房屋特指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
(二)上述房屋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特指上述房屋内的家具、厨房用品、床上用品、服装、除本条第(四)款列明的便携式电器以外的其他家用电器;
(四)便携式家用电器,特指手机、手提电脑、CD播放器、随声听、MP3播放器、电须刀、照相机和摄像机;
(五)现金首饰类,特指手表、金银、珠宝、玉器、首饰、现金及有价证券。
第二条简陋屋棚、无人居住的房屋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放置于露天、阳台(未封闭)、室外公共走廊、庭院内的财产,以及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均不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以下各项保险责任可由投保人选择投保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一)火灾爆炸风险保障
由于火灾、爆炸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自然灾害风险保障
由于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和上述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突然塌陷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外来物体撞击风险保障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2、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事故。
(四)管道爆裂风险保障
由于管道(特指自来水管、暖气管、排水管和排污管,下同)爆裂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室内盗抢风险保障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坐落于保险单上载明地点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从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后未能破案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1、门窗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
2、入室抢劫。
(六)租赁费用损失保障
由于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居住或无法出租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实际租赁支出或租金收入损失给予每天不超过100元人民币的补贴。补贴期只限于实际修复期,并且每次事故的补贴期最多不超过10天。
第四条发生本保险第三条(一)至(四)款保险事故,且属于被保险人选择的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各项财产施救费用的最高赔偿限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勘查责任或施工质量问题;
(二)保险财产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燃或自然损耗;
(三)保险财产连续超过60天处于无人照管状态;
(四)家用电器由于使用不当、超电压、短路、电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或本身内在缺陷;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故意行为或家庭暴力;
(六)被保险人、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或保险房屋内暂住人员盗窃、纵容他人盗窃;
(七)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重大过失;
(八)管道试水、试压;
(九)未按规范改动管道或私自改动不允许改动的管道;
(十)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危险建筑的倒塌;
(十一)保险财产被非法占有或持有;
(十二)政府行洪、泄洪、蓄洪或其他行政命令或任何合法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各种环境污染;
(十四)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或其次生原因。
第六条被保险人作为保险财产代保管人或租赁人时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免予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失或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在保险单上列明的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九条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责任起始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但不早于保险费缴清日。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第十条房屋、房屋装潢、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但以不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无效。便携式家用电器和现金首饰类的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室内财产保险金额的10%。除室内盗抢责任及管道裂责任外,其他保险责任均可单独投保,且保险金额一致。室内盗抢责任及管道爆裂责任的保险金额均不超过相应保险财产其他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的50%。
第十一条租赁费用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自行选择,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费=单项保险费之和+租赁费用保险费。
其中,
单项保险费=单项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对应保险责任的费率
租赁费用保险费=赔偿限额×年保险费率
各项保险财产所对应保险责任的保险费率和租赁费用的年保险费率见费率规章。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在保险期间开始之前一次性缴清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可选免赔额
第十四条本保险设有绝对免赔额供投保人选择,选择绝对免赔额的可同时享受一定的费率优惠。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明确说明条款中关于“责任免除”的内容。
第十六条保险合同成立后,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
第十七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与保险人经协商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时,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上附贴批单。
第十八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况外,投保人要求终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自其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退还保险费;如在延迟退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