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武汉市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经市委常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针对新《办法》最被关注的几个热点问题,市人社局第一时间予以解读。
实施范围和对象:
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偿
要符合五项条件
《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2015年1月1日以后由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其农村集体土地的人员。
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承包地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三)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
《实施办法》同时明确规定:(一)对于本办法实施时已划入“城中村”综合改造实施范围的行政村及其村民,在按规定办理了“村改居”户籍转登和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后,不纳入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二)对于2015年1月1日以前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享受了政府补贴的对象,不再给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不纳入本办法的实施范围。
被征地农民达到上述领取年龄时,由本人凭身份证和《*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到县劳动保障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统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