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 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的指向。客体在经济合同中称为标的, 即指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即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事故有可能发生的本体。一般来说, 各种财产及其相关联的利益、人的生命与身体、各种责任、信用等都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的标的。但是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 哪些可以承保, 哪些不予承保, 哪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特约承保。因而, 保险标的是特定的, 必须明确载于保险合同中, 并据此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但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不发生保险事故, 而是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 这种经济保障表现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到损失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 能够得到保险经济赔偿或给付。而这种赔偿或给付也并非再造一个相同的标的, 而是以保险标的为有形载体, 保障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关心的基于保险标的上的经济利益, 即保险利益。因而, 保险合同的客体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 而是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互为表里、互相依存,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有形载体, 保险学原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