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中国保 监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强化保险保障基 金的风险屏障功能,维护保险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日前,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能否简要介绍《办法》的出台背景?
答:根据《意见》关于“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逐步实现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的要求,中国保监会充分借鉴国际经验,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深入研 究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制的改革方案和实现专业化、市场化运作的具体措施,经过反复论证,确定了对保险保障基金采取公司制管理、专业化运作的管理模式。 2007年10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为适应保险保障基金 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同时,根据保险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中国保监会在总结近年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运作经验并考虑保险市场需求的基础上,与财政部、中国人 民银行等单位联合发布了《办法》。
问:《办法》出台对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办法》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模式,调整了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范围、缴纳基数,以及部分保险业务的缴纳比例,完善了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运作,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保险业风险防范机制,充分发挥风险屏障作用,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具体来看,主要有以下意义:
一是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制。一方面,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成立体现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市场化、专 业化运作”的要求,增强了保险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能力;另一方面,通过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方协同监管,增强了对保险保障基金的风险管控, 初步建立内控严密、管理高效、监管全面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制。
二是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一是保险保障基金最大限度的覆盖了各项保险业务,使更多的保险消费者受益,更有利于维护保险消费者的信心和市 场稳定;二是调整了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基数,保险公司的分入业务不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专业再保险公司也不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体现了保险保障基金以救助 保单持有人,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为核心的基本原则。
问:与2004年16号令相比,《办法》规定的内容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新《办法》调整了章节设置,并对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制、缴纳基数、缴纳范围和比例,以及投资渠道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具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是新增“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一章,并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主要业务、治理结构、融资、信息共享等内容做出了规定。保障基金公司的主要业务包 括:依法筹集、管理、运作基金;监测保险业风险,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保单持有人和保险行业的重大风险时,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 对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等个人和机构提供救助或者参与保险业的风险处置;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等。同时,《办法》也明确了有关单位的监管权限:中国保监 会负责管理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业务等;财政部负责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审批预算、决算方案等;在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时,由中国保监会拟 定风险处置方案和使用办法,经商有关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是调整了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基数。2004年16号令规定,保险保障基金以保险公司自留保费作为缴纳基数,对分出业务部分,由接受该业务的分 入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因此,保险保障基金不仅需要救助破产保险公司自留保费业务的保单持有人,还要在分入保险公司破产时,救助作为“投保人”的分 出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保障基金应以救助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而非救助分出保险公司为原则。因此,《办法》对缴纳基数进行了修改,规定 保险公司以毛保费收入作为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基数,分入保险公司不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当其破产时,分出保险公司不再受到保险保障基金救助。
三是规范了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范围。第一,将投资型非寿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覆盖范围。投资型非寿险业务作为新开发的险种,2004年16号 令未对其进行规范,该业务也一直未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由于此类业务形成的资产负债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同属清算财产和应偿债务,因此,《办 法》规定投资型非寿险业务也需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缴纳比例为:投资型财产保险,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 的0.05%缴纳。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第二,明确了不需缴 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业务范围。一是,明确将由国务院确定的国家财政承担最终风险的政策性业务排除在保险保障基金的覆盖范围之外。二是,由于企业年金业务是保 险公司的受托管理业务,其风险和收益完全由委托人承担,无需保险保障基金进行救助,《办法》将保险公司从事的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等企业年金管理业 务排除在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之外,有关业务也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四是降低了部分保险业务的保险保障基金缴纳比例。《办法》将缴纳基数调整为毛保费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保险公司的缴纳范围。为了不增加保险 公司负担,《办法》适当降低了缴纳比例,规定:非投资型财产保险、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以及短期健康保险等由按照自留保费的1%缴纳降低为按照保费收入 的0.8%缴纳。
五是适当拓宽了保险保障基金的投资渠道。随着保险保障基金规模的不断增长,在确保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增加投资渠道、分散投资风险的要求日益增加。 《办法》规定,在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原则下,保险保障基金资金运用的渠道在原来银行存款、政府债券的基础上,增加了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 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等,投资渠道的拓宽,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为保险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创造了条件。
问:《办法》发布后,中国保监会将有哪些后续工作?
答:与2004年16号令相比,《办法》在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制,资金筹集、管理、运作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中国保监会将全面落实《办 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加强协同监管,推进保险保障基金风险屏障功能的充分发挥。今后一段时间,为配合《办法》的 贯彻实施,中国保监会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监督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尽快落实《办法》关于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建设等要求;
二是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做好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监管工作;
三是加强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研究,开展《办法》有关配套措施的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