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或破产引起投保人的保单利益受损可以由保险保障基金进行救助了。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近日正式挂牌成立,这意味我国的保险保障金由监管推向了市场化运作,一旦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或者破产的危险,投保人利益将由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补偿。
个人保单损失保障金买单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此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收。这意味着,不会有破产公司保单出现无人接管的情况。
投资型财险纳入保障金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和2004年的16号令相比,首次将投资型非寿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覆盖范围。投资型非寿险业务作为新开发的险种,一直未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由于此类业务形成的资产负债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同属清算财产和应偿债务,因此,《办法》规定投资型非寿险业务也需缴纳保险保障基金。这就意味着投保人购买投资型非寿险也能获得一定救助。
由于企业年金业务是保险公司的受托管理业务,其风险和收益完全由委托人承担,无需保险保障基金进行救助,《办法》将保险公司从事的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等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排除在救助范围之外。
保险保障金首次开闸债市
此次修订的办法还适当拓宽了保险保障基金的投资渠道,增加了中央级金融债等投资内容。《办法》规定,在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原则下,保险保障基金资金运用的渠道在原来银行存款、政府债券的基础上,增加了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等。这将为保险保障金安全地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保险业内专家评论认为,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家公司出现破产,但保险业的退出机制还远谈不上完善。他建议,相关部门还应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保险公司评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