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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严格监控新开业的保险公司

2012-05-27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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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国的保险公司,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的通知,明确规定公司获准开业前不得动用资本金。

严格监管已经成为保监会今年主要任务之一。昨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的通知,明确规定公司获准开业前不得动用资本金。

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投资人应将所认购股款或者出资额缴存在资信良好的商业银行,公司获准开业前不得动用资本金。公司应有切实可行的经营规划,经营规划要符合行业规划和监管要求,经营规划要明确公司的市场定位、经营区域和经营策略。

开业申请材料中还必须包括经营规划,包括未来三年公司业务发展计划、拟经营保险险种计划、分支机构扩展计划、销售渠道发展计划、再保险计划、盈利水平和偿付能力预测、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等。公司业务发展计划、拟经营保险险种计划、分支机构扩展计划及销售渠道发展计划应符合公司资本金状况和股东持续出资能力。

值得关注的是,保监会明确,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者主要股东(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保险公司的股东)的,应当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另外,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据悉,指引适用中资保险公司(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开业验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业验收参照执行。指引从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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