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韩宋辉10月22日,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监管层首次对险资关联交易的投资比例上限进行明示。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该类资产投资总额的50%;保险公司对关联方中单一法人主体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与该法人主体上季末总资产的5%二者孰高;保险公司对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并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净资产;在计算人身保险公司总资产时,其高现金价值产品对应的资产按50%折算。
一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研究员曾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关联交易”主要应该还是集团内的混业经营的关系,有的集团公司不仅有保险,还有信托公司、小贷公司,可能就是这个集团内交易的风险。
这已经是保监会近一个月内第二次明确点名“关联交易”了。就在10月中旬,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公司投资信托产品风险有关情况的通报》时,就明确表示关联交易存在风险。
保监会当时指出,一方面关联交易金额占其信托投资比例较高;另外保险机构与融资人为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方,部分机构还与信托公司、信用增级方等主体具有关联关系,保险机构通过投资信托产品给融资人借款,用于融资人房地产投资、满足流动性需求、受让融资人持有的债权等用途。
关联交易有利也有弊。从有利的方面讲,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 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容易导致对债权人的利益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