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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禁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票

2012-03-22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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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近日向各保险公司下发了《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理办法(草案)》(下称《草案》),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购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的债券,不得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投资活动,对保险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交易和投资行为进行了规范。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保险公司共同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地位侵占保险公司的交易机会或变相加重保险公司的负担。

保险公司不得购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的债券,不得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投资活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接受其控制的保险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资入股。

债券是保险公司的主要投资品种,近年来,保监会不断调整政策,将可投资的新增债券品种纳入其中。2009~2010年间,债券曾成为保险资金第一大投资品种,占比达50%以上。今年首季,保险资金债券投资达23400亿元,占比46.7%。

不过,《草案》的新规定对保险公司目前的债券投资影响不大。一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固定收益部人士表示,目前由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的债券并不多,对整个保险业的投资现状影响不大。可能一些合资寿险公司受到的影响相对大一些,因为一些合资寿险公司的中方股东如中石油、五矿集团等大型国企,发行过企业债、中期票据、融资券等债券。

《草案》还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保监会提交资本协助义务承诺函,承诺当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或在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提出补充资本要求时,积极协调公司股东或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保险公司补充资本金;承诺在没有及时按保监会的要求补充资本金、提交相关材料和报告时,根据保监会的要求转让股权或停止行使股东权利。

有业内人士认为,保监会出台《草案》,主要是为了加强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约束作用,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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