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新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保险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细化为股票、股权、不动产等七类,并要求保险机构开展有关投资业务,按规定备案能力,实施一定意义上的牌照化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保监会可暂停或取消已备案的能力资格。
保监会还对险企投资能力建设进行了优化和调整,允许保险集团整合内部资源,构建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的统一专业平台,并简化了股权和不动产投资能力的现场评估程序,并对购置自用性不动产或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不作能力备案要求。
此外,为将投资能力建设的风险责任落实到人,进一步厘清市场和监管职责,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对每一类投资能力备案至少2名风险责任人,并由保监会统一向社会公布。风险责任人对投资能力和具体投资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风险揭示的充分性和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近期,保监会进一步放宽险资投资渠道,1日正式发布了债权发行注册制,此次又强化了险资投资“牌照化”管理,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创新试点也将在近期启动,市场期待险资运用发挥更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