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做好服务保险消费者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1-05-042次浏览
小新客服
要进一步建好网络平台,丰富内容和表现形式,完善查询保险机构和保险产品的功能,增强网站互动性。要研究分析保险消费的风险环节,结合保险市场动态,及时主动向保险消费者提示风险。  三、完善合同纠纷调解机制,拓宽调解渠道。要把保险合同纠纷调解作为保护保险消费...

保监厅发〔2011〕11号

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管的重要职责,也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在当前保险业所处发展阶段,此项工作尤为迫切,必须大力加强。2011年2月18日,吴定富主席在《关于主席信箱反映银行保险误导情况的处理意见的请示》上批示:“此件反映的问题十分重要,赞成处理意见。全体监管干部都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真正想保险消费者所想、急保险消费者所急、办保险消费者所需,努力解决好社会公众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严肃查处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用实际行动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请各单位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吴定富主席批示精神,并结合2011年工作安排,研究加强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解决突出问题的有效办法。现就贯彻落实批示精神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监管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要把监管信息公开作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重要举措,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监管透明度。要积极宣传监管政策和经营规定,主动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强化对保险公司的社会监督。要高度重视解决舆论反映的突出问题,积极完善监管制度,督促保险公司整改。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对舆论的引导作用,形成监管和舆论的良性互动。

  二、大力普及保险知识,加强风险提示。要把保险知识普及作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基础性工作,纳入工作总体规划和部署。要发挥监管机关、保险社团和保险机构的力量,正确宣传保险功能作用,大力普及保险购买、理赔、资金支付、争议解决等方面的知识。要进一步建好网络平台,丰富内容和表现形式,完善查询保险机构和保险产品的功能,增强网站互动性。要研究分析保险消费的风险环节,结合保险市场动态,及时主动向保险消费者提示风险。

  三、完善合同纠纷调解机制,拓宽调解渠道。要把保险合同纠纷调解作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有效手段,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不断加强和创新调解工作。要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和改进理赔服务,及时积极化解合同纠纷。要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强化投诉处理和纠纷调解职能,规范加强各地协会调解工作,推动调解机制平稳、高效运转。要加强与司法、综治、交管等部门协作,积极参与社会大调解,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

  四、强化信访投诉处理,提高办理实效。要把加强信访投诉处理作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有力保障,进一步畅通来电、来信、来访渠道,全面提升信访投诉办理实效。要加强对投诉件的转办、督办、考核和披露,将信访投诉多、解决不力的保险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要加强对积压赔案的清理,重点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案件。

  五、扎实处理好主席(局长)信箱来信反映的问题。要把主席(局长)信箱作为倾听保险消费者意见诉求的重要渠道,高度重视群众来信办理工作。要虚心听取主席(局长)信箱来信提出的建议,认真答复各类咨询,采用多种手段积极解决来信反映的突出问题,改进完善监管工作。

  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创造性地落实以上各项要求,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分析问题困难,并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