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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首推行

2013-11-06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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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加强非车险业务管理和服务天津市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22家保险公司从2013年11月1日零时起在全市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天津市“见费出单”制度的实施不但可以有效的减少纠纷,同时还可以净化保险市场。对维护保险利益双方都有一定的帮助。这一制度实为同行学习的好榜样。

近日,为加强非车险业务管理和服务天津市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22家保险公司从2013年11月1日零时起在全市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此举旨在提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规范天津市非车险市场秩序,严密和完善非车险保险合同签订的手续制度,提高保险赔付资金的安全性和充足率,防范和化解行业风险,避免和减少保险合同纠纷,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非车险“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或财务系统根据非车险保单和加保批单(以下简称批单)全额保费入账或分期付款首期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有效保单(批单)并打印正式保单(批单)和保费收据的业务操作过程。简单地说就是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帐户上收到相应的保费以后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才能打印出保险单和保费收据,否则不能打印保险单和保费收据。

天津市实施非车险“见费出单”的范围:(一)险种包括:企财险、家财险、工程险、责任险、人身意外险、健康险、保证险、农险。(二)保费金额:单笔签单保费5万元(含)以下的保单实行见费出单,单笔保费5万元(不含)以上的保单可实行分期缴费,但首期保费必须见费出单,且首期保费不低于总保费的25%。(三)非车险“见费出单”适用于天津市内依法设立的所有财产保险机构各级营业性机构,包括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同时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与财产保险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各经纪公司、代理公司等各专、兼业中介代理机构。

实行非车险“见费出单”后投保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小额投保尽量采用刷卡方式交费。采用这种方式交费,保费即时到帐,保险公司当时就能打印保单,手续办理方便及时。(二)当您采用现金付款方式时,要将现金交给保险公司或与保险公司有合作关系保险代理机构现金收款人员手中,由他们为您刷卡付费,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当即为您打印保险单。(三)在投保险种所需保费金额较大、需要汇款时,要提前向投保公司索要汇款银行、账户、账号、汇款金额等信息,提前办理相关手续,以便尽快完成投保手续,及时获得保险保障。(四)提前办理续保手续。(五)投保人在办理完成投保或续保手续后,要向保险公司或与保险公司有合作关系保险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员索取保险单和保费收据。

天津市“见费出单”制度的实施不但可以有效的减少纠纷,同时还可以净化保险市场。对维护保险利益双方都有一定的帮助。这一制度实为同行学习的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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