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市民张女士致电党报热线反映,她两年前被保险业务员数次“陌生拜访”后,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缴了两年费用后,在没有事前告知情况下,保险公司私自解约,让她难解。接举报后,记者进行了详细调查。
2002年9月缴费,2003年1月保单就被解除
“2001年6月份,业务员刘炳霞多次做我工作,让我购买保险,在三番五次劝说下,2001年7月3日,最终我给了她2460元保险费,第二天她给我一份号码为P112400001525832的保单。2002年9月,刘到我单位说保单已过期,需办复效手续,于是我又给了她2460.1元,办理了保单复效,批单号码为E211000001496408,有效期至2003年7月。此后,刘就再没和我联系。直到今年初,我整理东西发现此保险合同,马上给她打电话,她让我打95511查询,经查询被告知已解约,详情查不到。接着我又给刘打电话,问她是否可办复效,她说超过一年就不能办了,我让她到公司帮我查查是否可退款。不料,第二天她说我已经于2003年1月解约退款了。”
张女士告诉记者,4月10日下午她找到平安保险,工作人员核查后说:“你是2003年1月13日从深圳总公司那边解约的,且已退款2460元。”张女士说,“对方见我提出异议后,又让我留下电话号码,等查出结果再通知。4月13日下午,我又打电话询问,对方又说保单是2003年1月13日口头解约的,但退款没有拿走。”张女士苦笑着说,保单解约口头就可生效?再说她不可能刚缴了款就解约,明显是保险公司单方解除了保单,现在她只想全额退保,但这一要求也被保险公司拒绝了。
保险公司:承认操作失误,但全额退保不现实
对于张女士反映的情况,平安保险济南分公司一邹姓工作人员表示,经仔细核查,2003年公司确实有一个解约批单,现在看来当时可能是工作人员误操作所致,而后公司采取了积极措施。他同时说,从2003年往后,张女士就一直没来缴费,按照有关规定,过了缴费期的保单就算失效。
对于张女士“全额退保”这一要求,保险公司缘何拒绝?他解释说,不可能全额退保,因为每个客户所缴纳的钱一部分已进入理赔金,而且还要承担部分手续费。并说公司还提出另一种解决办法:张女士可补缴近几年的钱,通过重新更改系统恢复保单。
律师:保险公司误操作应承担责任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樊德祥认为,《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约定比较严格,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应切实保护投保人利益,无权随便解除投保人合同,除非投保人两年内没缴纳费用。在此案例中,平安保险在投保人缴费半年内解除了合同,这种误操作构成违约,应承担责任。
对于张女士全额退保这一要求,樊德祥表示,张女士的要求合情合理,但由于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确,加上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过错在先,具体赔偿数额应进一步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