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故/全残保险金
1、如果被保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按照以下方式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1)在180日等待期内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赔付已交保险费;
(2)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满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按以下二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倍;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单的现金价值。
2、如果未满18周岁的被保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或者在保险责任开始日时已满18周岁的被保人身故或全残,按照以下方式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1)等待期内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已交保险费;
(2)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且于交费期满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
①合同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18周岁-40 周岁(给付比例160%),
41周岁-60周岁(给付比例140%),
61周岁及以上(给付比例120%);
②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
①合同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②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单年度对应的系数(首个保单年度为1;第二个及以后各保单年度为(1+3.5%)^(n-1),其中n为身故、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
③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如果在保险责任开始日时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或在保险责任开始日时巳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因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指定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已交保险费的3倍与“身故、全残保险金”的二者之和给付,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