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投保年龄: 28天至65岁 保障利益
平安尊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生存保险金 | | 生存金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第3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在60周岁的保单周年曰之前,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祝福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第3个保单周年日后(含第3个保单周年日),到达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祝福保险金。若到达本主险合同第 3个保单周年日时,被保险人年龄已超过 60周岁,我们将不承担给付祝福保险金的责任。 |
特别生存金 | 23494元 | 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时仍生存,我们按年交保费×交费期数×2%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分红 | |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
身故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105% |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首年身故给付保费120%,次年及以后身故给付保费的105%,本主险合同终止。“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