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合众人寿 投保年龄: 出生28天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合众福寿齐添年金保险(分红型)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生存保险金 | 2000元 | 自本主合同生效满一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结束。 |
养老年金 | 12000元 |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结束,并保证给付20年。 被保险人在申请领取养老年金时也可以选择按月领取方式。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被保险人每月到达本主合同生效日在该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每月给付一次养老年金,至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所在的保单年度结束,并保证给付20年。每月给付的养老年金按年领养老年金的8.45%确定。 |
祝寿金 | 2万元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6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祝寿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祝寿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祝寿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祝寿金,本主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养老年金、祝寿金如果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合同终止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给付。 |
等待期 | |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7.5)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
身故保险金 | 10万元+所交保险费 | (1)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2)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在养老年金的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按前款“养老年金”中规定的20年保证给付期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养老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身故,我们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疾病发生全残(见释义7.6),自被保险人确定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交日起,我们豁免本主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后,我们不再接受您保单贷款或解除合同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