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你的问题,有六条建议供参考: 第一,抓住宽限期。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分期支付 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的,合同效力中止。所以,在投保对应日之前没来得及缴纳保险费, 还可以在以后的六十天之内筹措资金及时缴纳,以保证合同的持续有效。 第二,暂时中止保单。若无法在宽限期内缴费,投保人可以先让 保单临时失效,两年内,在经济允许的情况下再申请复效,这样也能 恢复保单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在保单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同时,申请复效时,投保人除了要经过保险公司的核保并同意外,还需缴纳一定的利息。 第三,申请保单贷款。如果条款中有贷款业务的,投保人可按照 条款的约定,在不需要担保人的前提下办理保单借款,并用所借款项 缴纳保险费。一般情况下,贷款金额为申请时保单现金价值的80%。 第四,采用减额缴清。减额缴清是指投保人可以以期缴保险合同 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费,购买保险期限不变、但保额小于原保额的 保险合同,使保单继续有效。但是,减额缴清后的保单不能再进行保 单质押贷款,也不能增加新的附加险種。 第五,保费自动垫缴。如果条款中有自动垫交保费的服务项目, 而此时的现金价值又足以垫交保费时,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 将现金价值的一部分作为保费和利息扣除,使保单继续有效。但是, 保单在贷款、续贷期间,保险公司不受理保费自垫选择申请;在保费 自垫期间, 如因解约、减保、理赔、 满期或年金給付发生退费或給 付,还应将有关款项优先偿还垫缴保费及利息,有余额时再行給付。 第六,改变保障计划。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投保人也可以选择 更改险種,将高费率险转变成低费率高保障的险種来保证支付;也可 以采取降低现有寿险保额,以低保费产品替代的方式渡过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