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年7月份,金某驾驶牵引车,牵引一辆半挂车行驶在路上,在某路口转弯时半挂车中坐着的李某从车中摔落,被车后轮轧死,当场死亡。当地交警部分勘察现场后,无法查证李某掉落的原因。事发后,金某支付李某家人30000元赔偿金。李某家人认为赔偿金过少将金某告上法庭,要求金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多项费用共计59万余元。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查明,发生事故的牵引车、半挂车为两名姓金的车主共同所有,分别挂靠了两家运输公司,并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此外,法院审查认定,李某的死亡赔偿金为47万余元。李某是从金某驾驶的半挂车上摔下被轧身亡,公安机关无法查清李东摔落的原因,法院亦无法查清,因此,法官认为两位金姓车主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扣除已给付的3万元,他们尚需再付44万余元,车辆挂靠的两家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名车主当庭提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李某是落下车后才被轧死,应属于车外人员,交强险应当赔付。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是从半挂车上摔下来的,应属半挂车的车上人员,而不是车祸中的第三者,因此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据此判定两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两位金姓车主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他们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不合理,因为李某是先从车上摔落,然后才被车辆碾压死亡的,事发当时他已经属于车外人员,理应由交强险承担赔付责任,他们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车祸中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的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之前,李某坐在车上,确实为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但他之后从半挂车上摔落又被车碾压身亡,事故发生时,他已经不在半挂车上,而在车下。二审法院指出,原审法院认定“李某系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不当,应予以纠正。牵引车和半挂车分别投保了交强险,两家保险公司分别作为保险人,依法应在各自的交强险责任限额12万元内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赔偿责任。为此,法院判定由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承担11万元共计22万元的赔偿责任。如此一来,两位金姓车主只需再支付22万元即可,两家挂靠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点评
二审法院这样判决合情合理合法,挽救了3个家庭。李某上有老下有小,是家庭的顶梁柱,他的去世对整个家庭来说几乎是灭顶之灾,因为家人失去经济来源了,所以对于李家人来说,赔偿款非常重要。而两位金姓车主并不富裕,赔付能力也十分有限,如果要拿出高达47万元的赔偿金,他们的家庭也会陷入困境。现在有了交强险,两位金姓车主松了一口气,李家人也能顺利拿到赔偿,挽救了三个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