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劳社医发〔2008〕150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落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8〕111号)有关在职职工社区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优惠政策,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执行在职职工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优惠政策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范围,是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加挂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和加挂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级以下定点综合医疗机构。
二、加挂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级中医、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和加挂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挂靠医疗机构分离前,不执行在职职工社区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优惠政策;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挂靠医疗机构分离后,应及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执行在职职工社区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优惠政策。
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乡镇卫生院可参照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在职职工社区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优惠政策。
四、提高在职职工社区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涉及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和执行在职职工社区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优惠政策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宣传和培训,严格把握政策标准,把在职职工社区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优惠政策落实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